4.认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责成专门机构,对《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责成专门机构,对《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特别要注意调查司法行政工作中哪些事项属于《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应诉方案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将调研情况汇总后,于1990年2月底前报送部法规司。
5.清理、健全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对与《
行政诉讼法》有关的现行各项司法行政规章和工作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该修改完善的,要及时予以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予以废止;该制定新的,要尽快制定。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司法行政自身法制建设,强化各项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司法行政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加以解决;对各种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将检查情况于1990年5月底以前报送部法规司。
6.尽快建立、健全行政诉讼的指导、管理和应诉机构。《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应诉案件将会不断发生。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维护司法行政机关的正当行政管理职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切实抓好应诉工作的组织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地、市、州司法局(处)的应诉工作,由担负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先有专人负责;各地劳改局、劳教局和规模较大的劳改支队、劳教所,应在省厅法规处(科)指导下,建立应诉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承担应诉工作的法制工作机构,加强其干部力量,选调充实一批既懂司法行政业务、又具有
行政诉讼法知识的精干人员。
以上各项,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