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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残破污损国库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并且能够鉴别确属真券的,可以按照券面金额兑付:
  (一)国库券虽有磨损、折裂、虫蚀、鼠咬、火烧、熏焦、水渍、油浸、霉烂、腐变等,但不是故意造成残破污损的,其留存部分够原券三分之二,并且号码完整无缺的。
  (二)残破污损的国库券,号码不全或完全失掉号码,其留存部分超过原券三分之二的。
  (三)合乎上列兑付条件的国库券,如果能鉴别中签号码,应按国库券还本付息处理规定兑付本息,如因缺少末尾两位号码或号码不清者,须待末期(最后一年)还本付息时兑付本息。
  二、残破污损国库券票面在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并能辨认金额者,可在还本付息后期(最后一年),按原面额兑付半数本息。
  三、合乎上列兑付条件的国库券,由于熏焦、霉烂、腐变等特殊情况,不宜继续保管到中签或到期后兑付者,可由持券人或单位,提交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居民凭街道办事处,农民凭生产大队或乡、村政府,职工凭本单位所开具的证明),经银行县支行(城市办事处)审查批准,可予以提前兑付。
  提前兑付的国库券,按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年利率计算利息,满一年的付给一年的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付给半年利息;不满半年的不付利息。
  四、提前兑付的国库券,经办行应加盖“兑付”戳记,并将兑付款项速同提前兑付的国库券划付当地人民银行,从“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垫付,每月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然后汇总与财政部清算。各行上划时需附上划清单注明年度和面额。收回提前兑付的国库券,比照人民币损伤票币的销毁办法处理。
  五、国库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兑付:
  (一)残破污损的国库券,无法鉴别是否确属真券的。
  (二)残破污损的国库券,不合本办法第一、二条各项规定的。
  (三)故意涂改、挖补、拼凑,使国库券残破污损的。
  六、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委托工商银行县支行和城市办事处审查办理,不设工商银行的地区委托农业银行县支行办理。县(区)以下的处、所不办理残污国库券的兑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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