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局:
最近四川、沈阳等省、市分行来函询问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后如何兑付处理,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85)银发字第471号文件的附件一“
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办理。各行在上划提前兑付残破污损的政府债券款项时,需附上划报告表并注明债券种类、年度、本金和利息。上划报告表可暂以总行统一印发的“提前兑付国库券本息上划报告表”代用。
二、对于故意涂改、挖补、拼凑政府债券的,除按上述文件的附件规定一律不予兑付外,还应在该政府债券券面上加盖“作废”戳记,并剪去右上角,退还持券人。对于情节恶劣的要送公安部门立案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1989年10月24日
附:
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所发行的各种面额的国库券,由于持券人或单位保管不慎,造成残破污损时,均依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