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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的通知

  (三)新增、撤销省辖联行机构,以及省辖联行机构行名、行号、地址等的变更,必须报经分行审核后,由各分行统一编制“省辖联行机构变动表”通报全辖。省辖联行机构的撤、并的帐务处理,比照全国联行办理。
  三、省辖联行往来印章、密押、凭证的管理与使用
  省辖联行往来的印章、密押、凭证,是省辖联行划拨款项的重要依据。各分行严格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有关联行印章、密押、凭证分人保管与使用的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办理全国联行的行处,要特别注意与全国联行印、押、证分开保管与使用,不得混淆。
  (一)省辖联行专用章,由各分行统一刻制,颁发与使用。省辖联行专用章,应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区市)辖联行专用章”字样和省辖联行行号组成。专用章的大小、形状由分行确定。
  省辖联行专用章只限于签发省辖联行划款凭证和省辖联行对帐签证单使用,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
  (二)省辖联行密押(密押编制办法和特约数码),由各分行统一编制、颁发,并按全国联行密押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省辖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属我行重要空白凭证,应严格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四、省辖联行具体核算办法及有关管理的规定,由各分行根据总行制发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基本规则”、“会计核算办法”及本“基本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1988年8月

  附表:
       省辖联行行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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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别 │ 代 号 │ 省 别 │ 代 号 │ 省 别 │ 代 号 │
├────┼────┼────┼────┼────┼────┤
│ 北 京 │ 01  │ 甘 肃 │ 11  │ 河 南 │ 21  │
├────┼────┼────┼────┼────┼────┤
│ 上 海 │ 02  │ 宁 夏 │ 12  │ 湖 北 │ 22  │
├────┼────┼────┼────┼────┼────┤
│ 天 津 │ 03  │ 青 海 │ 13  │ 湖 南 │ 23  │
├────┼────┼────┼────┼────┼────┤
│ 河 北 │ 04  │ 新 疆 │ 14  │ 广 东 │ 24  │
├────┼────┼────┼────┼────┼────┤
│ 山 西 │ 05  │ 山 东 │ 15  │ 广 西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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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06  │ 江 苏 │ 16  │ 四 川 │ 26  │
├────┼────┼────┼────┼────┼────┤
│ 辽 宁 │ 07  │ 浙 江 │ 17  │ 贵 州 │ 27  │
├────┼────┼────┼────┼────┼────┤
│ 吉 林 │ 08  │ 安 徽 │ 18  │ 云 南 │ 28  │
├────┼────┼────┼────┼────┼────┤
│ 黑龙江 │ 09  │ 江 西 │ 19  │ 西 藏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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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 西 │ 10  │ 福 建 │ 20  │ 海 南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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