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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的通知
(1988年8月16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我行业务需要,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省级分行就近管理联行的优势,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起,在我行系统内建立省辖联行往来。有关省辖联行往来的基本规定,经7月兴城培训班讨论修订,现随文附发(见附件),并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确定是否建立省辖联行往来。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参加所在省的省辖联行往来。
  二、建立省辖联行往来的分行,省辖各联行之间互相代收、代付的款项(除调拨资金除外),均应通过省辖联行办理,不应通过全国联行划拨;
  不建立省辖联行的分行,省内联行往来的处理,仍按现行联行制度办理。
  三、凡建立省辖联行的,要单独编发省辖联行密押、行号,刻制省辖联行专用章,单独使用省辖联行凭证。不得使用全国联行的印、押、证。
  四、建立省辖联行往来后,新增联行机构确需开办全国联行的,由各分行严格按条件审查并报总行核准。
  各行设立办事处以下机构一律不予办全国联行。
  建立省辖联行往来,是我行的一项新工作,确定建立省辖联行的分行要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管理,配备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本“基本规定”及有关制度、办法,组织核算,确保不错不乱。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基本规定


  省辖联行往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联行之间互相代收、代付资金的帐务往来。按照本“基本规定”单设科目、凭证,单独使用印章、密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负责组织管理和核算。
  一、省辖联行往来的核算
  (一)省辖联行的会计科目、凭证
  1.科目:
  (1)增设“省辖往帐”科目,核算省内各联行之间签发行办理的联行划拨款项,按收受行设往帐户。签发省辖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时记收方,签发省辖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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