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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清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情况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清理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情况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88]第59号 1988年12月18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审计局,加发成都、深圳、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分行、审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4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投资管理体制近期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制,基本建设基金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不同资金渠道进行管理。为配合投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实施,分清资金渠道,清理债权和债务,拟对1987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和地方各主管部门发生的预算内基建支出进行一次认真清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检查清理198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预算内基建支出,分清资金渠道,按财务隶属关系进行专项清理。凡属预算拨款和“拨改贷”的基建支出数,建设单位必须以建设银行审核批复的1987年财务决算数为准,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填列《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清理情况表》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二、为加强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把结余资金控制在正常的额度,拟对1987年12月31日以前预算内拨款及“拨改贷”形成的在建工程和结余资金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由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银行批复的1987财务决算数汇总填列《建设单位应交款项明细表》。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包括以前年度建设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的结余资金,均应按项目级次和投资渠道进行处理。属于地方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全部交地方;属于中央预算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全部上交中央;属于预算内拨改贷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尽快归还其贷款。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均不得长期挂帐。
  各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上交的结余资金,应交存建设银行经办行,由建设银行逐级汇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总行或分行“集中上交中央(地方)财政资金户——清理结余资金户”上交中央的部分中,50%上交财政,适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227款“其他收入──基本建设其他收入”科目;其余50%由建设银行总行转作“中央基建储备贷款基金”;上交地方的结余资金如何处理,由地方自行确定。
  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以后,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结余资金,不得同基本建设基金混同使用,不得擅自用于扩大工作量和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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