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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部法规司职责、任务和机构设置情况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部法规司职责、任务和机构设置情况的通知
(1989年1月10日 (89)司发法字第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强化参与立法的职能,根据国务院批准我部的“三定”方案,在部内新设了法规司。法规司是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综合性职能部门,同时担负着为部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任务。为便于工作联系,现将部法规司的职责、任务和机构设置情况印发给我们,供你们在明年机构改革制定本单位的“三定”方案时参照。

司法部法规司职责,任务和机构设置

  一、 职责、任务
  1. 研究拟订司法行政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规划;
  2. 组织、协调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修改、送审、清理工作;
  3. 主持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全局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及重要规章;
  4. 负责所有部发文以及我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发文的法律和文字体例核稿工作;
  5. 对国务院委托或其他部门要求我部参与审议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6. 代部草拟答复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问题的文稿;
  7. 为部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8. 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违法、违章现象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检查情况提出废、改、立意见;
  9. 负责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建设,推动地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
  10.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司法行政立法方面的资料;
  11.负责代部按年度编辑司法行政规章汇编;
  12.负责编辑印发《司法业务活而文选》;
  13.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机构设置
  部法规司内设一室三处,即办公室,法律法规处,审核处,地方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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