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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部属政法院校开展社会实践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部属政法院校开展社会实践工作的通知
(1989年4月4日 (89)司发教函字第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华东、西北、中南政法学院:
  两年,国务院、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先后发文,要求从培养合格人才的战略高度认识社会实践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的社会实践工作。部属五所政法院校复办以来,为政法系统输送了大批法律人才。但是,据用人单位反映,近几届的部分毕业生在思想作风、业务实践能力等方面不能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提高教育质量,加强社会实践工作已成当务之急,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经费异常紧张,联系实习单位困难,实习地点更换频繁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指出:中央和地方工业、农业、商业等部门,人民解放军,以及社会各有关行业和单位,都要把支持和接受师生参加社会实践、业务实习和军事训练,作为自己应尽的一项社会义务,积极提供必要的条件。为帮助部属政法院校缓解社会实践中的困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要求如下:
  1.部属政法院校应本着就近的原则,安排实习场所。有条件的劳改单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应积极接纳部属政治院校学生实习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协助他们解决有关困难,并尽可能免收或减收实习指导费、伙食管理等,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在省会所在地、部分大城市及沿海开放城市等条件较好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协助学校建立稳定的实习基地。
  2.各地司法厅、局应积极帮助部属政法院校与当地司法机关联系落实每年的实习场所。
  3.部属政法院校应加强与各地有关司法厅(局)劳改单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业务联系,采取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图书资料、接受进修、分配毕业生等方面对积极支持学校工作的单位提供帮助。
  4.西南、西北政法学院的劳动改造法专业拟在部分劳改单位(名单附后)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请两校与所列各单位具体协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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