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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部属普通高等学校机构设置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部属普通高等学校机构设置的意见
([88]司发人字第238号 1988年8月27日)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华东、西北、中南政法学院:
  为解决高等学校目前在机构和干部任免方面存在的失控现象,使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较为科学合理,同时也为各学校在合理定编工作中有所遵循,国家教委最近专门发文对普通高校的机构设置提出了意见。为贯彻这一意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现就我部直属普通高校的机构设置提出如下原则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部属普通高校行政管理机构层次为校(院)、处(部、室)、科三级制。
  二、鉴于部属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尚未达到五千人的规模,因此不设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职务(包括不设其中的单项职务)。个别院校必须设置这类单项职务的,需报部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经部批准,各校可设校(院)长助理一至二人(正处级),协助校(院)长工作。
  三、中国政法大学设置的研究生院,主要代表学校领导和协调;各系(所)的研究生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其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按司法部党组“(88)司发党字第35号批复”执行。研究生院为副校级,设院长一人(由副校长兼任),副院长二人。
  四、参照国家教委确定的“高校党政管理机构限额标准”,部属普通高校可按附表规定的限额设置处一级党政管理机构。在限额以内增设或调整机构,各单位可不再报部批准。由学校根据各核情况自行决定并报部备案。凡情况特殊或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限额以外增设处级管理机构的,须报部批准后方能筹备和成立。
  五、部属高校系、研究所的设置,以及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要求建立相当处一级的业务机构的,须报部批准后方能筹备和成立。
  六、部属高校各部、处、定的职责范围和分工,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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