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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送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函

  (二)定额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设专职工作人员三至五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三)定额技委会按行业、地区建立分会。分会的设置、业务范围、办事机构、人员组成等须经本会审批,报劳动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分会委员由本会核发聘书。
  分会的工作任务是:
  1.组织制订、修订、复查本行业专业标准或本地区标准。
  2.负责劳动定额标准的宣传、贯彻、解释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3.进行劳动定额标准化理论、方法和手段的研究,并向本会推荐本行业、本地区的研究成果。
  4.负责搜集、总结、交流有关资料,促进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水平的提高。
  本会及其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均可设立临时性标准工作组。实施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标准工作组任务完成后,即行解散。
  四、工作程序
  (一)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编制计划的要求,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现行标准复审计划的建议,国家标准计划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
  (二)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标准化工作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技术委员会或负责起草单位的制、修订标准工作。
  (三)分技术委员会或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分送其他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二至三个月。必要时可召开会议讨论。经过对所提意见综合分析,并对标准草案修改后,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四)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标准草案送审稿后。正式提交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以采取函审,也可以采用会审。审查标准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同意。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附有不同观点的评论资料。审查标准草案的投票情况,应有书面材料。
  (五)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和对报批稿的要求,整理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
  (六)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后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核:
  1.标准报批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及审查结论;
  2.标准报批稿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结论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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