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专管员暂行规定
(建总发字[1989]176号 1989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银行结算管理需要,完善建设银行结算管理机制,提高建设银行结算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完成日益繁重的结算任务,特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结算专管员是银行专司结算的组织、宣传、辅导、检查、考核、协调和裁决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结算专管员必须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事业心,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
银行结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熟悉银行其他业务,具备一定的结算工作实践经验,以及综合分析和组织能力。
第四条 各级行处的财会部门要根据需要配备结算专管员。地市级以上管辖行配备2~3名专职结算专管员,基层行要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配备1~3名专(兼)职结算专管员。
第五条 结算专管员工作职责范围划分为管辖行与基层行两部分,各级行处的结算专管员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工作。
第六条 管辖行的结算专管员的工作职责内容为:
(一)根据统一的银行结算制度和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制定辖内有关结算管理制度;
(二)协助领导,搞好辖内结算业务管理工作,检查结算制度的执行情况,考核工作质量,调解、裁决辖内的结算纠纷;
(三)负责协调本行与同级人民银行、上级管辖行、辖属各行、本地区的其他专业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结算业务关系,配合其开展与结算业务有关的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内结算业务培训,辅导结算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五)根据经济发展和业务开拓的需要,深入基层行和客户调查、了解结算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采取措施,指导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
(六)根据规定,准确、及时、真实地编报结算业务报表,做好结算分析工作,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结算工作信息;
(七)负责组织有关的结算凭证的印制及其他结算机(器)具的分发、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