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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实施办法

  4.现场鉴定。对重大的科技攻关、开发应用研究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聘请有关专家,召开会议进行现场技术鉴定。专家人数一般控制在7至13人。
  第十二条 一般科技成果,已经正常投产(新材料、新产品)或连续运转:年以上(新设备、新工艺)证明技术成熟,各项指标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由生产,使用单位出具应用和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可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见附件),并附有关技术文件,经主管纺织厅(局、公司)审核,报部批准认可后,可视同于通过鉴定。
  第十三条 不论以何种形式鉴定,均应对成果作出全面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达到原定技术经济指标的程度
  2.技术水平,先进性、创造性和特点的评价
  3.技术成熟性、技术难度和规模的评价
  4.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价
  5.成果的实用范围和推广应用的建议
  6.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7.提出综合性结论意见
  8.建议密级

四、鉴定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四条 凡各种形式的鉴定,均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5至13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名、副主任:至2名。鉴定专家成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和成果完成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该项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有要求成果完成单位进行重复试验,解答疑问的权利,成果完成单位应与密切配合,同时应允许研究人员进行答辩。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应充分听取成果完成单位所作的各种技术报告和技术考核报告,审核技术资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科学准确的文字写出鉴定结论和评价,全体成员必须在鉴定证书上签名,如对已通过的鉴定结论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应在鉴定结论中注明。
  第十八条 鉴定成员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义务。成果完成单位对应聘参加鉴定的专家,可根据有关规定,酌情付给技术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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