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必须全面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资料齐全。由主要完成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在鉴定前二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联合申报。
第八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技术资料,按成果类别分别为:
(一)应用科技成果类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2.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副本
3.鉴定大纲
4.工作报告
5.技术报告
6.试验、使用报告
7.技术标准资料
8.纺织新产品应有实物样品、机械仪器及器材应附产品说明书
9.经费使用说明
(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含软科学)类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
2.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副本
3.评议大纲
4.工作报告
5.研究报告
6.软科学应用说明
第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收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及完整的技术资料后,会同计划下达部门组织实施部门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对具备鉴定条件的成果,要明确鉴定形式,确定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正、副主任,鉴定时间、地点及是否组织鉴定前的技术考核等。
第十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如有删改调整,应按项目申报批准程序,至少在鉴定前六个月,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三、鉴定的形式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根据成果情况,分别采取以下鉴定形式。
1.检测鉴定:较单一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部门可委托国家级或部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价,提出检测鉴定结论。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同行专家参加咨询。评议。
2.验收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目标、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依照规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组织少数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核,测试做出验收结论。
3.专家评议。对软科学及理论性研究成果,采用书面函审形式,将成果资料送同行专家5-11人进行评审,由主任评委将各专家的评审意见汇总,做出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