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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实施办法

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实施办法
(1989年10月24日 [89]纺科字第053号)


  为了贯彻《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加强纺织工业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水平,保证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的组织与计划管理

  第一条 凡属纺织工业部下达或国家委托纺织工业部管理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按本办法进行鉴定。以下所述科技成果皆指本条规定的科技成果。科技发展司成果处为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实行统一归口,分类组织即:
  凡属国家科技攻关、工业性试验、重大技术开发、消化吸收、中试或相当中试规模的重点科技成果,由部负责组织鉴定,必要时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列入部计划的其它科学技术成果,原则上由部委托完成单位的主管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组织鉴定。
  部直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第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部直属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所辖范围的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负责重点科技成果申请的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部直属单位应在年末提出下一年科技成果鉴定计划报部成果管理部门,同时抄报计划下达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部成果管理部门据此编制年度成果鉴定计划,原则上按计划进行鉴定工作。
  第五条 成果鉴定是科技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要以严肃负责的态度,以公正、客观、科学、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搞好。

二、鉴定的申请

  第六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是鉴定的依据。同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阶段内容,不得分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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