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88年10月24日 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阅[1988] 100号《关于机电产品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机电产品扩大出口,同意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现对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办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财务及其经营成果纳入保险总公司统一核算。
二、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一九八九年起在小范围内试行,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步推广。为促进此项业务的开展,解决分年拨给的四千万美元赔款准备金所需人民币配套资金,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零年年底止将保险公司系统的调节税率由现行的15%调减为7%。调减8%调节税增加的保险收入由保险总公司转作总准备金,用于机电产品信用保险赔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