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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9年2月1日 [89]司发外字第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院校:
  1988年12月25日至29日,我部在深圳市召开了由部分省、直辖市司法厅(局)和部属院校主管外事工作的同志参加的司法部外事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和蔡诚部长在会上的讲话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司法部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略);
  2.蔡诚部长在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略);
  3.五个规定。

  附件3:

五个规定

加强司法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87)司发外字第110号文件规定,司法部外事司负责法学会国际联络部、律师协会国际联络部和司法协助局外事工作的归口、协调工作,管理本部和部属单位的涉外工作。为加强司法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保证司法外事工作协调开展,特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每年11月15日以前将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部外事司,以便审核、协调后报部审批。每年12月15日将本年度外事工作总结报外事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和外事工作总结,要按此时间报司法部外事司备案。
  二、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所属各研究会、分会、中心、公司的涉外工作由两会的国际联络部管理,其涉外工作计划由两会审定后列入本会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部外事司。
  三、各单位年度计划确定后,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如有临时增加项目,凡占用外事经费的,应写专题报告经外事司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不占用外事经费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报外事司备案。
  四、各单位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或与外国法律组织签订的双边或多边业务交流协议,议定书和备忘录等文件,经外事司会签后报部领导或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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