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意见
(财商字[1989]354号 1989年9月16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
据有关部门反映和我们了解,1988年外贸体改以来,中央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有所削弱,违犯财经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对在各地的中央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与协调减弱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借改革脱、挂钩之机,在资产、负债划分上向中央财政转嫁包袱,同时总公司在盈亏缴拨方面管理松散,造成利润不能及时上缴,亏损不能及时拨补的局面。为此,我们意见:
1.你部和有关总公司应根据我部[88]财商字第499号文确定的原则,积极参与所属机构有关资产、负债的划分工作,对以前地方经贸部门单方面的划分,不公平、不合理的,要与地方协商纠正。
2.各有关总公司应根据我部与经贸部联合下发的[88]财商字第126号文《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其所属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及时按月核拨亏损、按月催缴利润。对以前年度的问题,应认真清理,欠补的亏损要迅速下拨。对确实经营不善、无出口创汇能力的公司应结合清理整顿关、停、并、转。
3.努力争取实行“外汇有偿使用”。外汇额度有偿收入是外贸企业弥补出口亏损资金的重要来源,是自负盈亏的重要手段。在地方的中央外贸、工贸企业应向有关部门努力争取留成外汇有偿使用,以保证外贸企业承包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