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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田自营施工单位为油田地下工程施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田自营施工单位为油田地下
工程施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营[1988]37号 1988年7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接前石油部(现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油财[1988]27号)。要求对石油自营施工工程免征营业税,据该公司介绍,其所属油田内部工程建设和钻井等单位,是承担油田内部工程建设和钻井任务,历来作为自营建设单位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但由于原油价格偏低,原材料价格不断上升,生产成本日益增高。目前,石油企业资金短缺较大,特别是产量递减等原因,1987年已发生全行业亏损,按规定纳税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为支持石油生产和照顾石油生产上的实际困难,决定对油田的自营施工单位(不包括管道局所属施工单位)承建本油田的地下工程作业(勘探、钻井等)取得的收入在1990年底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对其地面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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