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业务交叉中发放贷款的收回问题的复函
(1988年8月19日)
中国银行福清支行:
你行来信收悉。关于专业银行业务交叉中发放贷款的收回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在金融体制改革中,为了促进银行服务水平和贷款经济效益的提高,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专业银行之间开展业务交叉和适度竞争。随着专业银行之间业务交叉的逐步发展,一些省(市)的人民银行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有关业务交叉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立法规划中已明确要对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叉和竞争作出规定,此项规定正在草拟之中。
银行贷款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 “专业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发放贷款,不得阻挠收回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豁免贷款。”这一规定,既适用于对专业银行在原有分工范围内发放贷款的管理,也适用于对专业银行在业务交叉中发放贷款的管理。关于你行收回在1984年向工业系统、供销部门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问题,我们认为,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诉讼,以期收回贷款的做法是正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发放贷款超过专业银行业务分工为理由拒绝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