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二部一司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1988年12月20日)
最近,总公司与公安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保发字[1988] 第350号文,
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现就如何贯彻落实
“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未实施全省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省、市,可在转发
“通知”的同时,提出发展当地拖拉机保险业务的具体措施,并迅速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二、凡已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省、市,可对当地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并在转发
“通知”的同时,提出进一步搞好当地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的具体意见。
三、凡各地有关部门自行开办“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业务的,应自
“通知”发布生效之日起,即行停办。各地分、支公司要妥善处理好有关善后工作。
四、为贯彻
“通知”,总公司拟在适当的时候与有关部门联合召开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工作会议,望各地抓紧准备有关的材料或案例。
五、根据
“通知”的规定,对拒不保险的拖拉机,除不准上路、不予检验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望各地分、支公司根据这一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以维护法定保险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