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确认我部“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方案”为法律性文件的函复
((88)卫药字第64号)
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88)赣药政监便字第6号函悉。
我部一九八五年颁发的(35)卫药字第5号“关于贯彻执行《
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方案”,是根据《
药品管理法》第二、四、十和四十五条规定制定的,是具体实施贯彻《
药品管理法》的法律文件之一。卫生部是主管全国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
宪法和
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有权在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七个部委局联合颁发的(84)卫药字第40号“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药品管理法》的通知”对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贯彻执行《
药品管理法》”也作出了明确要求。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宣传、学习《
药品管理法》,确实负起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药政工作,依法办事。对那些未经法定审核批准程序而擅自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函达。
卫生部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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