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建筑业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4月26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深入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管好用活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提高贷款效益,增强资金实力,做好吸收存款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紧缩信贷的精神,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原则是:
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支持重点,扶优限劣,存贷并举,讲究效益。各行要在总行下达的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发放贷款,不得突破。
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重点是建安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优先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信用程度高、效益好的企业垫底流动资金的需要。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要重点支持城市住宅开发项目和职工集资建房,优先安排竣工收尾的住宅开发项目的贷款。
在支持重点的前提下,各行可根据资金情况,选择效益好的对外承包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建材生产企业以及施工企业为安置多余人员兴办的、为施工服务的第三产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建筑队贷款,要严格掌握,除按贷款办法审查以外,还要实行财产抵押、担保制度,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各行要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根据贷款资金来源,以及贷款期限长短,扶优限劣和支持重点的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浮比例内酌情浮动。
三、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工作要坚决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和政策,对下列五种情况不予贷款:
1、对承包计划外工程与垫资承包工程的企业不贷款;
2、对承包和开发国务院规定停缓建工程的企业不贷款;
3、对资金积压严重、逾期贷款和被拖欠工程款多的企业不贷款;
4、对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及向外单位投资或进行补偿贸易企业不贷款;
5、对管理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信誉低而又不积极采取措施,以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不贷款。
四、流动资金贷款供应方式,应因地而异,核心是要充分利用建设单位资金。可以由银行集中建设单位备料资金发放贷款,但要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也可以由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定金、备料款,腾出资金,用于发展新客户。
五、根据国家对商品房建设计划管理的新要求,对没有开发计划和投资规模计划的开发项目一律不贷款。城镇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贷款要坚持“以销定贷”的原则。要充分利用买房单位的资金,积极协助开发企业收取定金和预收购房款。银行周转资金贷款,不宜过大,一般应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30%以内。建设银行对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贷款和管理要一视同仁,不得放松对自办房地产开发公司贷款的审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