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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办“存期累进储蓄存款”的通知
(银发[1989]175号 1989年6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
  最近,部分省、市专业银行开办了“存期累进储蓄存款”业务。此项存款事先不约定存期,存期不足半个月时按活期储蓄存款对待,半个月以上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率随存期长短而变化,与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相同,超过三年予以保值。
  这项存款业务混淆了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之间的界限。这对储户无疑是有利的,而对银行都增加了成本和风险,降低了存款的稳定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存款的流动性增加,储户的盈利水平就须降低。我国现有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的利率低于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10%,就是这个道理。“存期累进储蓄存款”可以随时提取,利率又与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相同,这实际上是擅自提高利率水平,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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