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各项资金、财产的完整和安全进行监督;
2.对财务收支计划、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外汇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3.对各种收益分配是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进行监督;
4.对财经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
5.对各种经济承包合同的合理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6.对不同所有制(包括联营)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进行监督;
7.对严重侵占国家和集体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题审计;
8.完善课题成本核算,提高效益,促进有关单位和部门改进管理;
9.参加院有关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对财经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学习和研讨;
10.办理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在上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进行审计时,积极予以配合。
以上任务完成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汇报。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员的职权是:
1.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各种帐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推诿、拒绝和隐匿;
2.有权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设置障碍;
3.有权制止、纠正违反财经法纪事项和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4.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者建议给予表扬和奖励;
5.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必要时报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支持和协助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
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7.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以了解单位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况;
8.内审机构独立于其它部门,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方法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内审机构和专职审计员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构备案。年终应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