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内部
审计工作条例》的通知
([89]科发审字0731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会议要求各单位根据有关条例建立和健全审计处(室),并尽快开展工作。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带头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督,把它作为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贪污腐败的重要手段。
现将《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
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六章,结合中国科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部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以及我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三条 审计署驻中国科学院审计局,负责京区及审计署未设特派员办事处地区院属单位的审计工作,组织和指导全院的内部审计工作。驻院审计局受审计署和中科院双重领导,以审计署为主。对审计署和中国科学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分院设审计处(室),受院审计局委托,负责本地区院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业务受上级审计部门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八百人以上的单位设审计处(室),其它单位设审计员一至两名。负责对单位及下属核算单位的内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