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
(卫药字[89]第38号)
江苏卫生厅:
你厅苏卫药[89]第I7号文“关于《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一九八一年六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几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及《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
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条、第
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和《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中提到的“违法所得”,系指上列条款所述的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二、《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中提到的“非法所得”及《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中提到的“非法收入”其含义与上述“违法所得”的含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