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监督局、劳动部关于技术监督
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监局人发[1989]397号 1989年7月28日)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贯彻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几点意见》和劳动部《贯彻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
《补充意见》),结合技术监督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几点意见》和
《补充意见》,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是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从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名称
可按照技术监督行业的专业(工种)确定。如:长度计量检修技师、衡器检修技师,××质量检验技师、纤维检验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要在技术监督行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技术等级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岗位)见附件。
四、技师的比例限额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范围内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单位和工种(岗位)的性质、特点、类型等不同情况调剂平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