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对于引进国外设备,使其正常运转投产,产品质量、数量达到合同要求者,一般不予评奖;
②在进口国外设备上结合国情,有重大实质性改进,并扩大了产品品种,提高了产品质量,明显降低消耗等可以评奖;
③仿造国外先进设备,引进技术,合作生产,同时有创新,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并取代或部分取代进口占80%以上,可以评奖,但关键部件国产化80%以下,评奖等级不宜过高。
10.申奖项目的申报书上的完成单位必须与鉴定证书上的单位相符,如有差异要附有说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有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申报书的填写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完成,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并在承担单位栏上盖有各单位的公章,以确认申报内容。
11.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①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②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③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关键技术。
12.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申报。
13.报奖材料由成果处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各专业组初审推荐获奖项目提交部评委评审,经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再进行补正,由部科技司成果处通知申报单位下年重新申报。
①部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在接到申报材料后,要仔细阅读申报资料,尽量做好对申报奖励的重大项目情况现场考察,并作为主审人员写出书面评审意见,负责向评委会介绍情况。申报奖励的单位应负责接待,并如实提供申奖项目的全面情况。②评委会在评审会期间,可邀请一定数量的各专业专家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被邀请的与会专家没有表决权,但对所评项目技术内容及评委会讨论情况应予保密。每个项目在专业审查中必须有同行专家3人以上参加评审。
③凡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本单位所报项目或属本人直接管理的项目,评委评议时,应回避(表决时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④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和打分法相结合,以报票为准的办法。二、三等奖项目须经评审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一等奖项目须经评审组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审定的,一等奖项目并经部长审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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