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等,并由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涉及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1985年颁发的《纺织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励办法说明
1.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的若干规定(1985年2月9日),纺织工业部设立了,“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
2.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权力机构是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该评委会由有关在京或近京单位的专家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人,日常工作由科技发展司成果处负责。
3.凡重要的纺织科技成果或拟申请纺织工业部级奖的成果,均需在部进行成果登记,成果登记工作由纺织工业部情报所具体负责,成果登记的材料:
①登记表,
②鉴定证书,
③鉴定资料等各1份,由部情报所返回登记号码。凡未在部情报所登记的项目,不能参加部级奖的评审,各地随时可到部情报所进行成果登记。
4.申奖项目的申报部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和直属单位,计划单列市的申奖项目仍需通过本省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组织向部申报。
5.申奖项目须缴纳申报费40元/项,该申报费为暂定数额,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变化,各申报部门可适当收取初审费。
6.申奖项目的经济效益证明,是指该成果所取得的新增效益,如:由财务部门出具的年均产值和年均利税的证明,包括直接和间接效益,社会效益包括节约能源、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节省劳力、环保、安全生产等。
7.成果应用证明必须是鉴定以后,申奖前开具的证明,以证明该成果鉴定后应用的情况。
8.为决策科学化与经营管理现代化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应鉴定、年后,并被采纳应用方可申请奖励,并按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作用的大小以及在理论上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
9.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