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五、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由专业评审组评审后推荐给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其中特等和:等奖项目,须报部领导最后核定。
  六、获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部发给奖金、奖状及个人证书。1、2、3、4等奖金数额分别为5000元、 3000元、 1000元、500元;特等奖奖金另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厅、局、公司、部直属单位要相应设立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组织,负责评审本地区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并择优向部推荐。其奖金由地方厅、局自定。
  第八条 申报奖励项目,须缴纳该项目的申报费。
  第九条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一、科技进步奖励主要奖励的对象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各级行政领导机关的党政负责人和科技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申报,但参与软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研究项目的例外。
  二、主要完成单位是指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
  三、申报各等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主要完成人: 9    7    5    5
  主要完成单位:7    5    5    5

  第十条 奖金的分配:
  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获奖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奖状、证书照发。
  二、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在50-70%以上。   三、同一地区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奖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负责分配。部直属单位自行分配。
  四、几个地区合获一个奖项目的奖金,由几个单位协商分配,或由给奖单位合理分配。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在授奖前,在《中国纺织报》和《纺织导报》上予以公布,同时发文给厅、局及部直属单位,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为争议期,如有争议可向部成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由有关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部成果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由部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