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对提高产品质量起到显著效果的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
六、为纺织工业发展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完成的软科学成果,科技管理以及科技情报、档案、环境、劳保等有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成果,鉴定后须经6个月(软科学项目:年)实践考验,对量大面广的产品和设备,必须是具有中试规模或批量生产,证明技术先进、可靠、性能稳定,并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全国或本地区有推广意义的项目;软科学项目也必须为领导决策所采用并经实践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轻)工业厅(局、公司)组织申报。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按《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内容要求填报(用16开纸打印或铅印),并附有以下申报资料:①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的文件;②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③鉴定后的应用实践的证明;④实验研究报告等其他资料。
各种附件与申报书装订成册,一式4份。
二、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次,各申报部门于5月底前将申报奖励的资料报到纺织工业部科技管理部门,申报日期以邮戳为准。
三、凡获纺织工业部科技进步1、2等奖的项目,可以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凡经纺织工业部申报的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由纺织工业部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
四、同一科技成果不得同时向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纺织工业部两方面申请奖励。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向纺织工业部申报奖励。
第六条 申报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自鉴定日起3年内申报有效,属于推广项目,可5年内申报有效。
第七条 奖励的办法:
一、由一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可按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逐级申报;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要由牵头单位负责,联合申报。
二、内容相近,水平相当的科技成果,按优先申报的原则,或者由评审部门合并奖励。同一项目不得分开申报奖励。
三、申报奖励的项目需在纺织工业部进行登记。成果登记的表格同国家科委成果登记表格。
四、申报的科技成果,与已获奖的成果的内容相似,水平相近者,不再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