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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9年10月24日 [89]纺科字第053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规定,为奖励在纺织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纺织工业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消化吸收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的成果;重大技术改造成果;新的工程设计成果,以及技术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环境、劳动保护和软科学方面的成果。
  第二条 符合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技术难度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等级。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经部长批准可授予特等奖。获奖项目由纺织工业部发给证书、奖状及奖金。
  一等奖:创国内最先进水平,同时达到或接近同类技术或产品的世界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突出,技术难度大,对促进纺织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具有全国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
  二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技术难度较大,有一定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
  三等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但技术内容有新的特点并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一定范围内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等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在某一方面有较突出的效果的科技成果。
  特等奖:具有国际领先技术水平和重大影响,经济、社会效益很大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纺织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①国内首创的;②技术先进的;③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新的工程设计,具有质量可靠、投资省、技术先进的。
  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消化吸收并有所创新和发展,达到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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