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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2004年已重新发布)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通知
(技监量工字[199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为了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使全国发放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工作有一个统一的考核标准,特制定《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现予以颁发。今后,凡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必须按本规范的要求认真进行考核。
  附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六日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国务院有关部 、委、局:
  为了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使全国发放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工作有一个统一的考核标准,特制定《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现予以颁发。今后,凡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必须按本考核规范的要求认真进行考核。
  一、概述
  1.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有效期满后的复查。
  3.制造许可证的考核包括计量法制管理、产品质量和生产条件三个方面。其中,生产条件的考核有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五部分。
  4.对申请许可证或复查换证的,首先进行计量法制管理的审查和产品质量的考核,合格后依据“生产条件考核评分标准”进行生产条件的考核。
  二、计量法制管理
  5.制造计量器具必须满足计量法制管理要求。
  5.1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5.2 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3 产品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的要求。
  5.4 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5 出厂产品必须具有合格印证。
  5.6 申请许可证的新产品必须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三、产品质量
  6.新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其批量试制产品的质量必须达到原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的技术要求;取证后日常监督检查的产品,必须经抽样检定或监督试验合格;复查换证的产品,必须经全性能试验合格和关键零部件检验合格。
  7.产品质量考核应执行国家标准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没有国家标准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应执行部门(行业)或地方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没有上述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应执行企业标准。
  四、生产设施
  8.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的种类、数量、准确度和设备精度等能满足生产和工艺的要求。
  9.具有与生产加工、装配调试、试验、包装、储存等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条件。
  10.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都必须具备有效的合格证书。
  五、出厂检定条件
  11.检定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及其配套装置和检定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出厂检定的要求。
  12.应根据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出厂检定人员,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13.出厂检定必须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和检定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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