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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物资部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物资部关于
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年4月1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省辖市建委(计经委、建设厅)、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自198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颁发计设[1987]619 号《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从试点的情况看,设计单位负责管理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普遍收到了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和节约投资的效果。各部门、各地区都要求扩大试点范围。现就扩大试点和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时,设计单位的等级(设计证书等级)必须与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一致,即乙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大型工程项目;丙级设计单位不准总承包县以上单位小型工程项目。各设计单位均不准越级总承包工程项目。
  二、 设计单位不能辖有施工队伍,也不应与施工单位联合投标总承包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总承包时,只负责勘探设计、设备采购、施工招标、发包、项目管理、质量监督和试车考核,不直接从事施工,不必领取施工执照。
  三、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必须有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择优选定总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其投资承包额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的范围内,并在招标评标时具体审定。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文的规定,如果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比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投资额超出10%以上的,要报请有权单位重新审批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   承包额一般应低于同类型工程的平均造价。
  四、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总承包时,应在建设银行开立帐号,直接承办工程款项。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时,可以把设计与设备订货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有利于缩短工期,防止设计返工。在拨款时,应考虑这些特点,以保证工程用款。
  设计单位所需的周转资金、周转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请有关部门继续给予落实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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