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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关于修改结算业务报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关于修改结算业务报表的通知
(1989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较之过去的办法,在结算种类和办理结算的规定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变动。依据新《银行结算办法》实施后的情况,相应修改了结算业务统计报表,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自1989年8月1日起废止,单位延期付款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到今年九月底要全部清理结束。因此,结算拖欠季报表(银统26表)编报到1989年第二季度止,从第三季度开始不再编报此表。
  二、修改的结算种类结构情况年报表(银统29表)、结算业务质量情况报表(银统30表),请各行按照报表所列的项目和编制要求,填报1989年度的数字。对结算业务质量情况年报表中属于4月1日起实行的新增的项目,可按4月1日至年底的差错数字填报。
  三、同城票据交换情况季报表(银统28表)由人民银行逐级填报,其它报表由各行逐级填报。专业银行在向上级银行报送报表时,要抄送同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应将辖内各专业银行汇总的报表及人民银行本身填报的结算种类结构情况年报表和结算业务质量情况年报表汇总后逐级报送总行。
  四、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填报的报表直接上报各自总行,同时报送所在地的省分行;省分行向各自总行填报时包括所辖地区的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的数字。
  五、各分行应按照各类报表编制说明中规定的日期将报表报送各自总行。专业银行总行应于分行报送报表日期后的十五日内,将汇总的报表送人民银行总行。
  六、各分行上报报表时,应附主要情况的说明及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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