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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加强植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植物检疫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以正确执行检疫法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员为专职植物检疫员,其任免程序如下:
  (一)植物检疫员由地、县农业行政部门推荐,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考核,农业厅(局)审批,报农业部全国植保总局备案(统一格式见附件)和发证。
  (二)植物检疫员增补审批工作,每两年办理一次,备案工作在当年11-12月份进行。
  (三)凡需调离的植物检疫员,由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征求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意见,报省(区、市)农业厅(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调离手续,注销检疫员证。
  (四)对不称职的植物检疫员,应按本款第(三)项规定的程序,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并注销检疫员证。
  植物检疫员证件丢失登报申明作废,办理补证手续。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植物检疫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必须保持稳定,以保证《植物检疫条例》及《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贯彻执行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植物检疫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
  (二)热爱植物检疫事业,熟悉检疫业务,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三)专职从事植物检疫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植物检疫员的职权:
  (一)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其他植物检疫单证;
  (二)有权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苗圃、良繁场地、集市贸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
  (三)依法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及违章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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