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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项目的管理办法

  合资(合作)合同签署前,企业主管单位需征求部国际合作司及有关部门意见,待批准后方可与外商签署合同和章程。
  合同报部审批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中外合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外合作经营批准证书》。主办单位凭此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申请设立合资、合作企业,需向部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件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对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6.外方资信证明
  其中:3、4、5项除中文外,还需报送经双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文本。
  以上文件每种一式十份报部国际合作司。
  第七条 限额以内合资、合作项目。能源部在收到申报单位的报告后在二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并正式函复申请单位。
  第八条 凡需要能源部审批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设计、咨询、监理、补偿贸易等项目也应照此办理(海洋石油总公司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 在中外合营、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主管单位应在每年各季度末,向能源部报送合资、合作企业的主要情况。

第三章 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

  第一条 我部系统各单位在境外设立合资企业均需报部审查或审批。我方投资在一百万(含一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部转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一百万美元以下项目由部批准。
  第二条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参见本暂行规定的第二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三条 到国外举办合资企业,在合同签定前,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并需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审查证明和投资风险分析。
  第四条 申请到国外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报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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