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院管公司科技成果管理的通知
([89]计字134号)
院管各公司:
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为适应我院“一院两制”的发展,加强对院管公司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院管公司的科技成果由计划局归口管理。
现将我院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文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科研工作的特点,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1.为做好公司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各公司应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
2.公司在承担国家、院科研计划项目及其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项目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均属院科技成果管理范围。
3.公司应根据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好科技成果的归属问题。由本公司完成的科技成果,方可纳入公司成果管理的范围。公司撤消、合并时,成果所有权归院所有或转入合并单位。
4.对公司完成的科技成果的评价,应主要根据其实施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鉴别、评价,凡得到社会公认或已商品化的,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对意义重大、水平较高的科技成果,可按《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进行鉴定和评价。
申请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按《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和《关于启用“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用章”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5.公司在完成国家、院科研计划项目以及其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根据《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科技成果上报登记,不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院科技成果奖励。
6.公司完成的在科学技术上属国内首创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可按《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申请院科学技术进步奖。
7.公司向院上报登记、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应由公司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附公司以外三名同行专家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