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范围
(一)凡有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和自筹基建投资项目的行处和单位,不论是当年新开工项目还是以前年度投资未核销的项目(含有在建工程、结余资金等)都要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二)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基建计划,不准施工。过去已经搞了的计划外工程不得列入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三)更新改造和零星基建投资不得列入基建财务决算。
四、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内容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由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二部分组成。
(一)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金平衡表”(含补充资料)、“基建投资表”、“应核销投资及转出投资、待摊投资明细表”。结合我行系统情况免报“基建借款情况表”、“专用基金表”、“基建投资包干情况表”。基建财务决算报表格式一律执行总行财会部的统一规定。
(二)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1.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2.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及执行情况,详细说明中央基建基金投资、地方预算投资以及自筹基建投资计划安排情况;
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4.其他为清理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建设单位编制基建财务决算的原则和要求
(一)基建财务决算报表是综合反映会计年度内日常核算帐簿记录的总结资料,帐户与报表中的有关数据、指标都必须互相符合,保持一致。确保财务决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清晰性”是编报基建财务决算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完整性”即:必须按总行布置的统一表式、内容填报,汇总单位齐全,表内有关项目必须全部按规定要求填列,不得自行取舍和遗漏;“准确性”即:编制财务决算工作中要坚持如实反映财务活动情况,帐表数字一致,报表中的各项指标数据必须做到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及时性”即: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期限报送决算,不得影响全国的汇总工作;“清晰性”即:包括决算报表和说明的清晰。报表中无法反映的财务活动情况,必须附以简要明确的文字说明。
(二)财务决算报表数字必须以帐户和登记簿为依据,表内数字必须与有关帐户登记簿记录一致。
(三)报表填报金额一律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内有关年初数,必须同上级行批准数相一致,不得随意调整,如有调整变动时必须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情况。
(五)年度投资完成额必须控制在年度投资计划之内,超计划完成投资的部分不得列入决算。
(六)资金平衡表中的资金来源和运用合计必须衡等,表内各项目之间有关数字以及与其他附表之间必须衔接一致,没有技术性差错。
六、管辖行审核汇编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要求
(一)管辖行要认真审查辖属行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审核无误后方可汇总。
(二)分行上报总行的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必须加盖有制表人、复核人、会计主管、主管行长或负责人名章,并装订成册,封皮加盖行名公章。
(三)审核基建财务决算报表中资金平衡表项目之间的关系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结余资金年末数=基建拨款合计-基建支出合计-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或:结余资金年末数=基建投资表中自开始建设起拨款累计-自开始建设起投资完成额累计-自开始建
设起应核销其他支出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