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关于编报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基本要求
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是反映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成果和检查投资计划执行的依据,对及时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都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为此各行必须认真地做好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编报汇审工作。现将有关编报决算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88)财会字第66号通知要求增设部分帐户和核算项目
(一)关于“基本建设基金拨款”的核算
中央级拨款单位1988年及以后年度使用的基本建设拨款应在“基建拨款”科目内调增设置“基本建设基金拨款”明细核算科目,并在“基建拨款”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二级科目中单设帐页核算和反映。“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方“以前年度拨款”中,在“自筹资金拨款”项目(57行)后,增加“基本建设基金拨款”项目,(58)行“待转自筹资金拨款”项目(64行)后,增加“本年基本建设基金拨款”项目(65行);补充资料资金来源中,“建设银行借款”项目后,增加“基建基金拨款”项目;“基建投资表”第8栏“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项目,改为“基建基金拨款”;“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待摊投资明细表”中,“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各项目合计的其中“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部分项目(19行)均改为“基建基金拨款部分”项目。
1988年、1989年总行下达的国家预算内拨款和地方下达预算内拨款均应调整到基建基金拨款科目内反映。地方安排的如果未规定纳入基建基金的预算拨款,仍在原预算拨款科目内反映。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支付和核算
国家拨款(包括拨改贷投资)进行的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从国家拨款中支付,用银行借款和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从企业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预算拨款和基建拨改贷的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在“应核销投资”科目中(设明细科目)核算;在“应核销投资明细表”中,增加“耕地占用税”项目予以反映。自筹资金的建设单位,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在留利或更新改造资金中支付,不在基建财务决算中反映。
(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支付和核算
自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在“待摊投资明细表”中增设“土地使用税”项目予以反映。在“19.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项下,增加“20.土地使用税”项目。
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核对帐户。要把总帐帐户和二级帐户以及有关帐户余额核对一致,凭证与帐簿数字相符,计划指标与登记簿相符。
(二)认真清理往来款项,做好工程价款结算和财务清算工作,尽量减少不正常的资金占用。
(三)认真进行清仓查库工作,年度决算前,必须对库存物资进行核实,对盘亏、盘盈、报废的物资要按规定的手续以及审批程序及时处理。
(四)认真检查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当年有预算拨款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拨款户的核对,签证和限额注销等项工作。
(六)认真学习和贯彻有关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文件,并根据文件的精神结合本行实际进行周密布置,提出明确的要求。针对辖属行处的业务水平,可以以会代训或集中学习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国营企业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办法,提高基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