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报说明:1.本表只列报需总行供应车辆的计划数。
2.“汽车种类”按运钞专用车、吉普车、旅行车、微型车、小轿车、大客车、卡车等顺序填列。
3.“汽车型号”、“生产厂家”按总行每年下发的可供汽车品种目录填列。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下年度计划。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建月报表(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我行系统基本建设财务、统计报告制度,方便各行的报送,在原“基建快速月报”和基建统计月报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合并为一张报表,即“基建月报表”。现就有关编报问题说明如下:
一、基建月报表的编报要求
(一)“基建月报表”不含更新改造和零星基建部分的有关数字,有关更新改造项目的数字,按规定在年度综合统计报表中反映;地方统计部门要求编报的统计月报,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二)本表金额一律填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建筑面积填至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四舍五入;项目填至“个”。
(三)本表应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报到总行财会部,当月无数字变动的,应电告总行。
为了保证“基建月报表”的汇总上报,邮程时间长的分行,一律用电报报送。
(四)“基建月报表”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基建快速月报”和“基建统计月报”等四张报表停止执行。
二、“基建月报表”项目的填制方法
(一)本表1~14行项目内容均按“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基建快速月报的编制方法和要求填列。其各项有关数字含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内容。
(二)15行~44行项目内容均按原“基建统计月报”内容和要求填列,并将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内容分开填列。
(三)本表有关各项目的填列和有关项目之间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3行
2.第5行“本年投资借款累计”反映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经批准安排的拨改贷和建设银行贷款累计借款数;
3.第9行“投资借款完成数”反映本年投资完成额中,国家批准的拨改贷和建设银行贷款完成的投资额;
4.15行、16行“部分投资完成额合计”,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的基建投资完成额,其中不含转出投资部分;
5.21行、22行“其他费用”,反映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发生构成投资完成额的应核销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以上各项目之间的关系为:
15行=17行+19行+21行
16行=18行+20行+22行
15行=23行+25行
16行=24行+26行;
6.27行、28行“住宅”,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部分投资完成额合计中职工住宅完成部分;
7.29行、30行“新增固定资产”,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
8.31行、32行“施工项目个数”,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开工的新建、改建、续建项目个数;在一个年度之内,上述项目个数,自年初起只可能增加不得减少;
9.33行、34行“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反映在本期施工项目中,当年新开工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个数;在一个年度之内,上述项目个数,自年初起只可能增加不得减少;
10.35行、36行“全部建成项目个数”,反映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累计建设成项目个数;在一个年度之内,上述项目个数自年初起只可能增加不得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