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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管理办法

  1.国家计划分配以及总行统一订购的汽车;
  2.分行按地方(部门)分配的指标购买汽车。
  第二十条 国家计划分配以及总行统一订购的汽车,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国家计划分配的汽车
  1.订货。总行在国家物资部分配的汽车指标内,根据各分行编报的需求计划,统一签订订货合同,办理订货手续,办妥后,即拟发“分配汽车通知单”和合同副本通知有关分行。
  2.办理控办手续、付款、购置。分行收到总行“分配汽车通知单”和合同副本后,凡属国家规定的专控汽车应即到当地“控办”申报,办妥购车“控办”证明后,按合同办理付款结算和提车手续。
  二、总行统一订购汽车
  1.订货。总行根据各分行编报的运钞车需求计划,统一向定点运钞专用车生产厂家签订订货合同,办理订货手续后,即拟发“关于分配运钞专用车的通知”通知各有关分行。
  2.办理控办手续,确定购车数量。各分行收到总行“关于分配运钞专用车的通知”后,应即到当地控办申报,办妥购车控办证明后,即向总行上报控办准购汽车数量。
  总行根据分行上报的购买数量,签发“提车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给运钞车生产厂家,凭以供车,一份给有关分行,凭以组织提车。
  3.付款、购置。分行收到总行的“提车通知单”后,按规定的提车时间、地点,组织付款提车。提车时,应持购车控办证明、提车通知单、付款结算凭证等,径往提车厂家,办理付款结算,提车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分行按地方(部门)分配的指标购买汽车。
  各分行按地方(部门)分配的汽车指标,购买汽车,分配到所属行处,凡属总行规定配备汽车原则和标准范围内的,均可向总行财会部申报,并可由总行财会部出具公函,即“同意你行购置××汽车通知”,分行可据此向当地“控办”协商申报,办妥控办准购汽车证明后,才准许付款购车。
  其余手续可比照前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处购置汽车应做到手续完备,即:
  1.属国家规定专控的汽车须具有“控办”准购汽车证明;
  2.须到国家核准的汽车经营单位购车,经营单位开出的发货票须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
  3.所购国产汽车品种应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
  4.所购进口汽车应具备有效的商检证明,国家物资部的准运证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做好汽车的日常管理,确保汽车的正常使用,特别是运钞专用车的正常使用。各行处的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汽车使用部门应密切配合,按规定建制、建帐、建簿、建档,共同做好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汽车的正常使用。
  有关汽车管理的具体办法应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问题,应随时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研究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表一: 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物资需求计划表

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物资需求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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