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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管理办法

  二、以划转方式供应基本建设物资的具体办法:
  1.划转分配指标。总行根据国家物资部分配我行的基本建设物资计划指标,经总行综合平衡后,制定分配方案,填制“供应××物资划转指标通知单”,报国家物资部,由国家物资部统一将计划指标划转到各分行所在地区的物资供应部门;同时,总行通知各有关分行。
  2.订货、付款和提货。分行接到总行分配基本建设物资指标的通知后,按通知要求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订货手续:
  钢材指标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属公司等有关部门联系;
  木材指标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木材公司或供应站联系;
  水泥指标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筑材料公司或工业供销公司联系。
  并与其商订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落实货源后,办理订货手续,签订合同(协议),办理付款结算、验收提货。
  第十三条 总行统一订货分配的基本建设物资,由总行根据国家物资部下达的指标,编制分配计划,并按分配的计划指标直接与生产厂家(或物资供应部门)签订订货合同,办妥订货手续后,即将订货合同副本为附件通知所需分行。
  分行收到总行代订合同副本通知后,应即与订货生产厂家(或物资供应部门)联系,办理付款结算、提货。
  第十四条 做好基本建设物资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正确选择物资的品种、规格和价格,做到物尽其用,防止物资积压;严格执行付款结算制度;正确选择物资的供应方式和运输路线,降低基本建设物资的供应成本。
  第十五条 做好基本建设物资的保管工作。各行处应指定专门处、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物资的管理工作;选择适宜的保管方式、保管场地,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物资的管理制度,防止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从而保证国家物资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 各行处对已到货的基本建设物资,应及时组织人员验收、入库,直接运往工地使用的物资,也应及时正确补充办理必要的出入库手续。物资的验收、入库和出库必须有2人以上办理并签字盖章,以示证明。
  第十七条 加强基本建设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行应设专人管帐、管物,要贯彻帐物分管的原则,不得由1人统管帐户和物资。
  管帐人员负责物资的结算,根据物资的原始发货票记载基本建设库存物资的总帐和明细分类帐。
  管物人员负责物资的验收、入库、登记、保管、出库等管理工作,并根据有关出入库凭证对库存的基本建设物资进行数量核算。
  各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物资的验收、入库、领用出库和定期盘点制度,每年年底必须对库存的基本建设物资进行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簿相符,切实做好基本建设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汽车的配备、购置和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的配备原则。建设银行各级机构,根据本行财力可能和业务工作的需要,逐步配备各种车辆。车辆分为:
  1.生产性车辆,包括业务用车和运钞专用车;
  2.非生产性车辆,指生活用车,包括职工生活运输车和大中城市交通用车。
  运钞专用车是办理现金出纳、储蓄业务的专用车辆,不得挪作它用。开办现金出纳业务的行处均可配备运钞专用车辆,另外各级行处可根据储蓄网点的数量、运输间距等情况,一般3~4个网点配备1辆车;其他业务用车和生活用车按当地配车标准配车。
  第十九条 汽车的购置。我行汽车购置的二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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