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检查辖属行处汽车的建制、建帐情况,了解辖属行处汽车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及时调剂余缺。
三、地(市)行及以下行处的管理责任制由分行确定。
第五条 各行必须加强各项物资的订货、采购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不得进行物资经营活动,物资管理人员要廉洁奉公,认真负责管好各项物资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建设银行各行的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的供应,实行计划管理。
第七条 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基本建设物资计划的编制依据:
基本建设物资计划的编制应根据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预测为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备料部分的物资需要量。
二、汽车需求计划的编制依据:
1.根据汽车的配备原则,本年机构、储蓄网点配备汽车的缺编情况,并预测下年度机构、储蓄网点设置、建设计划,应新增汽车的需要量;
2.根据现有汽车的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使用和保养状况,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定的汽车报废数量,安排汽车的更新计划。
3.用于购置汽车的资金情况。
第八条 计划的编制程序、办法和上报时间。计划为自下而上的编制,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一、总行:
根据分行上报的年度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需求计划,分别审核汇总,并编制年度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需求计划,于每年10月份向国家物资部申报下年度计划。
二、分行:
1.根据各地(市)行上报的下年度基本建设物资需求计划和汽车新增、更新需求计划,以及分行本身的需求量,进行审核、汇总,分别编制全辖下年度基本建设物资需求计划、全辖下年度汽车需求计划(编报格式见附表);
2.分行在编制基本建设物资需求计划时,应列明需总行供应数、地方安排数、市场采购数和能够自行调剂解决数(包括动员内部资源、补偿贸易、以物易物等互惠形式解决的物资);
3.下年度计划编妥后,应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总行。
4.地(市)行计划的编报办法和上报时间由分行确定。
第九条 计划指标的分配。年度计划指标自上而下进行分配。总行收到国家物资部分配的年度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计划指标后,即根据各分行编报的计划,综合平衡后,进行分配,或指标划转,或组织订货,签订合同。
第十条 国家计划分配的缺口部分。国家计划分配的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后的缺口部分,由各行通过多种渠道,组织货源。
第四章 基本建设物资的供应和管理
第十一条 我行基本建设物资供应的三种形式:
1.划转方式;
2.总行统一订货;
3.分行在地方(部门)分配的指标订货或市场购买。
第十二条 划转方式。国家计划分配的物资,以划转方式进行分配。
一、划转方式,即总行根据国家物资部分配我行的基本建设物资计划指标,制定分配方案,送国家物资部,由国家物资部统一划转到所属有关地区的物资供应部门,由分行与当地有关物资供应部门,签订合同,办理付款、提货等有关手续。
物资市场开放的地区不适用此种方式,所需有关物资按当地供销渠道自行联系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