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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建设银行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的管理,使其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现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管理的对象、范围和要求。
  1.对象。指建设银行系统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的供应,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的各级行处及总、分行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的供应。
  2.范围。基本建设物资是指钢材、木材、水泥等材料;汽车是指载重汽车、旅行车、吉普车、小轿车和大客车运钞车专用车等。
  3.要求。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物尽其用是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管理的基本要求。因此,各级行处均应指定专门处、室具体负责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进行对口管理。

第二章 供应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建立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供应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行处的供应管理职责和权限,是做好供应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第四条 职责和权限范围划分。基本建设物资和汽车的供应实行分级管理。
  一、基本建设物资:
  1.总行:
  (1)汇总编制、上报年度全行系统需求计划;
  (2)根据有关部门(物资部门和建材部门)下达的数量指标,提出分配方案,并报有关领导审定后分配;
  (3)办理物资的划转和订货手续;
  (4)按时分配下达基本建设物资指标;
  (5)负责处理划转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制定、修改供应管理办法,保管和转发有关文件;
  (7)检查分行执行制度、建指标帐以及检查物资的使用情况。
  2.分行:
  (1)按期汇总编制、上报年度全辖需求计划;
  (2)根据总行下达的物资指标,负责分配以及办理有关手续等项工作;
  (3)负责组织计划外物资货源,并进行协调和分配;
  (4)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保管和转发总行有关文件;
  (5)检查辖属行处建立基本建设物资的管理制度,检查物资的购置和使用情况,及时调剂余缺。
  二、汽车:
  1.总行:
  (1)汇总编制、上报年度全行系统的需求计划;
  (2)根据物资部门分配下达的汽车计划指标,组织订货、分配,负责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组织运钞专用车的鉴定、订货和分配等项工作;
  (4)组织计划外车源,并进行协调和分配等项工作;
  (5)制定、修改管理办法,转发有关文件;
  (6)检查各行汽车的建制、建帐情况。
  2.分行:
  (1)按期汇总编制、上报年度全辖的需求计划;
  (2)负责向当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控办”)申报办理国家规定专控汽车的购车手续;
  (3)根据总行分配下达的汽车指标和全辖行处的需求情况,分配车辆,组织办理车款结算、提车等项工作;
  (4)组织计划外车源,并进行协调和分配等项工作;
  (5)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保管和转发总行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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