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
签证流程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检务[1990]263号 1990年8月17日)
各地商检局:
现将经全国商检检务工作会议讨论修订,并经我局审定的《进出口商品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部分商检局陆续实行检验签证流程管理。实践证明,这是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落实责任制,减少差错,保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的重要措施,还有利于缩短检验、签证周期,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检验、签证任务,因此,经研究,决定在各局推广实行。
请各局今年内自《种类表》内粮油食品、轻纺产品、五金矿产品、化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等五大类以自验为主的商品中,每类各选择二种以上出口商品;一种以上进口商品,按照本《规则》要求,结合本地、本局实际,制定合理流程时限(内部试行)及有关工作质量要求,实际流程管理。并于九月底前报国家局备案。取得经验后,继续推广,逐步对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流程管理。
在执行中,对《规则》有何意见和建议报请国家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使检验签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确保检验签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流程管理
检验签证流程是指从接受报验签发证单,办理放行的全过程。
流程时限是指从接受报验之日起到签出证单之日止所需工作时间(不包括抽样时间)。应在保证出口不误装运;进口不误索赔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时限。
第三条 流程程序及各岗位职责
(一)受理报验
审核报验单位的资格和报验范围;
审核检验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善、正确。应附的单据资料(特别是检验依据)是否齐全;
对实行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制度的《种类表》内出口商品,应审查该商品的生产(加工)厂是否取得了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
对口岸查验换证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应审查是否持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