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修改志愿兵、义务兵退
出现役工作后确定工资的通知
((90)人字241号)
院属各单位:
国务院国发[1989]82号关于《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提高了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初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因此,也需相应调整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工作的工资待遇。现将(87)干字481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7]1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第
一条中,确定基职工资的参考标准修改如下:
1.军龄或军龄加参军前工龄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分配做技术工种的定70元;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定76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定82元;满十五年以上的可定89元。以上均另加工龄津贴。凡在步队获二等功以上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再高定一级。
2.服役期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执行转正64元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