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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毒性药品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函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毒性药品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函
(卫药政发[90]第190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省淑浦县卫生局六月六日来函悉。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问题现函复如下:
  (1)阿托品等西药毒性药品的管理请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我局卫药政发[90]第92号文件规定执行;
  (2)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问题请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3)群众习惯用药可参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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