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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毒性药品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函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毒性药品管理的有关问题的函
(卫药政发[90]第190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省淑浦县卫生局六月六日来函悉。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问题现函复如下:
(1)阿托品等西药毒性药品的管理请按“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及我局卫药政发[90]第92号文件规定执行;
(2)毒性药品的收购、
经营问题请按“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
五条
规定执行;
(3)群众习惯用药可参照“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
十条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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