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部级领导出国需提供国务院批文。
5.赴港澳地区需提供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或新华社香港分社的批准函(电)。
6.赴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团组,应提供出国审批部门与外交部会签的会签件。
7.出国培训人员需提供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核同意件或提供出国培训项目备案表。
8.在国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关学习、进修或从事研究工作六个月以上者,需填写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的“JW102”表或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的“KW121”表。
9.出国护照的收缴、保管、销毁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规定办理。凡持长期出国护照的人员,应在归国后二个月内将护照交护照发放单位统一保管。持一次性护照者不需上缴。
10.申办护照和签证,需提供被访问国家的机构发出的邀请电(函)原件,邀请电(函)应符合各国签证机关的要求。
11.申办因公出国签证必须按外交部规定,由有权申办签证的单位统一申办,必须遵守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有关申办签证的要求和规定,特别是时间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电话自行催办。
12.组团单位不得为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人员统一申办护照,但可以统一申办签证。委托组团单位申办签证需提供任务批件(或“认可”批件)、政审批件、护照、照片及出境证明。
13.凡申请出境居留一年以上的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派赴非洲国家和部分亚洲国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京卫检疫法实施细则(89)检字第28号)工作的经援、承包、劳务等人员,除办理健康证明外,还要有艾滋病检验证明和黄皮书。
五、关于开具“出国(境)证明”问题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9年6月17日国办发电(89)71特急电要求“凡已办妥前往国家入境签证的团组人员,或前往互免签证国家的团组人员均须持审批机构出具的出国(境)证明方能出境”。为此,凡是出国(境)人员必须持有出国(境)证明。
2.根据外交部、公安部规定,出国(境)证明必须由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出具,任何部门不得为不属自己管理的因公出国人员开具出国(境)证明。
3.开具出国(境)证明的时间,可在政审批准并办好护照后,持护照开具出国(境)证明。
4.公派留学人员凡回国探亲后返回学习开具出国(境)证明,需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回国休假证明”。对未持“证明”者,到国家教委“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