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及部直属单位、以我部为主的共管单位、没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的司、局级干部出国,应在申报出国任务时注明司、局级干部名单,由部领导进行审批。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各总公司的司、局级副总经理出国也要由部领导进行审批,其所属司、局级干部出国,可由总公司领导自行审批,同时将该任务批件报部备案。
4.凡能源部各所属单位的出国任务,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报,由有任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出国任务批件。申报出国任务必须附有国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人员的邀请信或与其签订的合同,经费(外汇和人民币)来源必须落实。
5.凡由其它地区、部门组团,需要我部系统派人参加的,应将该地区、部门的出国任务审批件(加盖红色印章)按隶属关系送我部(或我部有任务审批权的单位),由我部(或我部有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做出“认可”的任务批件,并办理出国手续。
6.出国任务审批件必须写得明确具体,内容包括:项目(或团组)名称,批准单位文件号及批准日期,出国人数及派出单位,专业技术要求,在外停留时间,计划出国日期,出国任务,派往国家,出国路线,费用来源,国外邀请单位等。任务批件要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各单位申报出国任务时亦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
7.出国任务审批件一般应在出国前两个月申报。赴港澳地区执行任务需提前三个月申报。
8.各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必须由经贸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对外签约,负责总承包。我部系统有经营权的公司有:中国水利电力总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中国中原对外工程公司,中国瑞宝开发公司,中国煤炭海外开发公司,中国国际海洋石油工程公司。其出国任务批件,由有任务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9.关于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按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执行。由我部(或部有审批权的单位)的教育部门归口办理。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按照国家教委教留〔1990〕014号文件规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委员会(高教局)归口审核并出具证明,方可到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出国手续。
三、关于出国人员的政审
1.我部系统被授权有出国人员政审权的单位有:能源部国际合作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政审权单位)。
2.凡部所属各单位的司、局级以下(含司、局级)人员出国,均需按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属归口单位报有政审权的主管部门审批。